一、目的:依據英國青年交流計畫(Youth Mobility Scheme,簡稱 YMS)
實施辦法第 5(a)規定,核發贊助證明(Certificates of
Sponsorship,簡稱 CoSs),以協助我國青年赴英國交流,擴展青
年國際視野。
二、受理單位: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(以下簡稱青輔會)。
三、申請對象:
(一) 中華民國國民,在國內設有戶籍並領有國民身分證,年滿18 歲至 30 歲。
(二) 男性須役畢或免役。
四、核發名額:民國 101 年為 1,000 名。
五、申請期間:第一階段自民國 100 年 12 月 1 日上午 10 時至 12 月20 日下午 5 時。核發名額若有剩餘,於民國 101 年 5 月 1 日上午10 時至 5 月 20 日下午 5 時受理第二階段申請。
六、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:
(一) 申請程序:申請人需於申請期間,至青輔會 iYouth 青少年國際交流資訊網(http://iyouth.youthhub.tw)臺英青年交流計畫贊助證明專區線上填寫申請表(含切結書),並列印併同應備文件於申請期限前送達青輔會第四處。
(二) 應備文件:
1.中華民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。
2.退伍令、退役或免役證明影本。
七、核發方式:申請文件受理後,由青輔會進行資格審查。資格符合者未達 1,000 人,全數核發;超過 1,000 人,公開以電腦亂數隨機抽出 1,000 名,並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於青輔會官方網站、iYouth 青少年國際交流資訊網公告。
八、注意事項:
(一) 贊助證明有效期間 3 個月。第一階段核發之贊助證明,有效期間為民國 101 年 1 月 3 日至 4 月 3 日。
(二) 申請人應於未滿 31 歲前,向英國貿易文化辦事處簽證申請中心申請 YMS 簽證。
(三) 贊助證明專為申請 YMS 簽證之用,並不提供任何財物贊助。
(四) 贊助證明不保證必然取得 YMS 簽證,申請人應依英國政府相關規定申辦簽證(如提供財力證明、繳交簽證費用等)。
(五) 赴英國期間應注意安全,並自行辦妥所需保險。
九、本作業規定未盡事宜,得隨時補充。
十、本作業規定實施一年後檢討,必要時調整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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